近日,本律师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及公房承租权的婚姻官司。该案虽然已经结束,但发现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对时哪些情况下双方均有权要求继续承租公房容易产生误解,故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在此解释一下。一般来说,在以下九种情况下,双方离婚后均可继续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另外,法院在判决时会按照以下原则决定离婚公房承租权的归属:1、照顾离婚时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2、双方条件均等时,照顾女方;3、照顾生活困难或者有残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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