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出现了双方争夺公房承租权的问题。那么,法院对于离婚公房承租权会如何处理呢?
案情:贾先生(化名,原告)与迟女士(化名,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名下均没有属于个人的房产,只是在2003年以双方及儿子的名义向政府申请了一套位于马家堡的二居室廉租房。2006年起,迟女士患病长期住院至今,贾先生也带着儿子搬回父母家居住,该廉租房实际上一直由贾先生的弟弟居住。现贾先生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迟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要求离婚后继续承租该公房。
虽然承租的公房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继续承租权还是可以处理的。在承租权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上我的当事人贾先生其实既有优势也有劣势。优势是离婚时能够取得子女抚养权,婚姻法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有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而劣势是贾先生与子女早已不在该廉租房居住,且另有住处(自己父母家)。虽然不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但毕竟也有地方住,法官自然要考虑被告是女方且出院后没有住处的情况。那么该如何维护贾先生的利益呢?鉴于被告迟女士并不了解贾先生与儿子目前的居住情况,本离婚律师建议贾先生在诉讼中仍以该廉租房为居住地,以此来消除自己的劣势。于是,在庭审中贾先生准备了居住证明、水电物业费的票据等来证明自己与孩子一直居住在廉租房内。本律师也充分阐述了贾先生在离婚后需要继续抚养子女所以有必要继续承租该廉租房的意见。
最终,法官权衡利弊后认为分割离婚财产时有必要保护子女的利益,鉴于贾先生离婚后要抚养孩子且无其它住处,故判决该公房的承租权归贾先生,该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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