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拆迁款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周女士(化名,原告)与廖先生(化名,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0年,周女士婚前自有的一套房产被拆迁并获得拆迁款36万元。由于该房产是其母亲赠予给她的,所以周女士将全部拆迁款存在了其母亲的账户内用作赡养老人。2014年3月,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周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廖先生的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前述拆迁款属于周女士婚后所得,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割。
对于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所得拆迁款是否应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本律师处理过不少。实践中,拆迁款的构成有可能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对被拆迁房产本身的货币补偿;2、对户籍人口的补偿;3、其它诸如搬家补助费等补偿。其中,对被拆迁房产本身的货币补偿是主体,但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既然被拆迁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由此产生的货币补偿的实质是婚前个人的财产的转化形式,依然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户籍人口的补偿需要具体分析。由于在被拆迁房产中落户的人口往往不止离婚双方,还会有其它家庭成员,所以首先要把对其它家庭成员的户籍人口补偿剔除,剩余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而对于其它诸如搬家补助费等,由于在拆迁搬家过程中已消耗,所以,法官一般不会支持分割的请求。
有上述理由可见,主张分割产拆迁款的一方在起诉离婚时至少应该有证据证明其中包含对户籍人口的补偿。此类证据一般是拆迁规定、拆迁协议书等。而本案中,无论是周女士的拆迁补偿协议书,还是当时的拆迁政策中均未提及对户籍人口的补偿。所以,对方很难在离婚时分得拆迁款。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