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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出资帮助继子女还房贷,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93 次浏览 | 分享到:

节前,本律师在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在双方分割离婚财产时有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值得探讨一下。案情大致是:柯先生(化名,原告)与付女士(化名,被告)为再婚夫妻。再婚时,付女士的女儿小红(化名)虽已经成年,但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在柯先生个人购买的一套房产内。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小红在武汉名下有一套房产需要按月偿还贷款。然而小红的工作不稳定,有时无力偿还贷款。柯先生顾及夫妻感情便打算帮助小红偿还贷款。于是向付女士的银行账号里汇了六万元。双方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协议。而付女士又将该款项汇给了小红用于还贷。现夫妻感情破裂,柯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起诉书中以借款帮助付女士的女儿还贷为由要求付女士返还“借款”。

作为付女士的离婚律师,本人当然要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由于柯先生提出的该项要求涉及离婚案件以外第三人的利益,且自认为与小红之间是借贷关系,而婚姻案件原则上只能处理涉及双方的财产与共同的债权和债务。所以本律师认为法官在该案中不能处理该问题。柯先生应该以小红为被告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债权。然而柯先生却不认同并称自己直接把钱汇入了付女士的账号,所以付女士也有偿还的义务。对于柯先生的理由,本律师当然不能苟同。理由是:柯先生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明确自认借款人是小红,而非付女士,所以,付女士在该借贷关系中只是扮演受柯先生委托代为转交借款的角色,不是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付女士充其量只能作为该法律关系的证人。而且柯先生的这个理由更进一步说明此六万元并非离婚案件所应当解决的问题。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在判决中并没有处理该问题。

事已至此,接下来柯先生要做的可能就是以小红为被告提起借贷关系的诉讼。那么,柯先生能如愿拿回这笔钱吗?本律师认为未必。理由是:1、柯先生在汇款时并没有与小红签订借款协议。而汇款时柯先生与付女士夫妻感情尚好,小红又与他们生活在一起,平时柯先生就会经常给小红一些零花钱,感情也融洽。柯先生给小红的钱很难说是借款;2、柯先生给小红钱的时候,唯一了解情况的就是付女士。可想而知,付女士将来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言也一定对小红有利。虽然付女士作为证人与小红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有限,但柯先生给小红的六万元很难说是其个人财产。众所周知,婚后一方的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柯先生是在拿其与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六万元给了小红,所以付女士对此款项也有决定权,其证言很可能成为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3、真实的情况确实是柯先生将六万元赠与给了小红,只要小红拿出日常柯先生经常给小红零花钱的证据加以辅助证明的话,柯先生将很难要回该六万元。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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