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孙女士(化名)。她与对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前的2002年,对方出资42万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并且登记在了孙女士个人名下。现在夫妻感情破例并一致同意离婚,但男方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包括该房产,理由是:该房产虽然在婚前购买时就登记在了孙女士个人名下,但却是男方全额出资,所以该房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的上述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1、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而上述房产是孙女士婚前所取得;2、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情况是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直接标准,本案中该房产仅登记了孙女士一个人的名字;3、男方婚前出资为孙女士购房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本案中男方出资为孙女士购房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既然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赠予自然也就生效了。而此后双方又离婚的情况并不能改变赠予所附条件(结婚)已经成就的事实。所以,本律师认为该房是孙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当然,在本案中如果男方有相反的证据,比如双方购房时约定虽然房产登记在孙女士一个人的名下,但实际上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则另当别论。此时,男方可以要求房地产管理机构更正房产登记信息,该房产就不是孙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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