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官司。由于双方没有子女,所以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他们的情况大致是:于先生(化名,原告)与张女士(化名,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后,于先生以自己的收入按月偿还贷款累计15万余元,相应升值部分则为120万元。
庭审中,于先生认为上述分居后自己独自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应该属于自己,张女士无权分割。理由就是:双方分居后各过各的,经济独立,张女士并没有为为房子做出贡献,所以这部分财产是自己的。作为张女士的代理人,本律师坚决反对这种观点,理由是: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双方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已经分居,但双方的婚姻关系还存在,所以分居后于先生自己取得的收入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2、既然分居后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无论哪一方继续偿还贷款都应该视为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另一方当然有权利在离婚时分割该部分财产。
经过一番辩论,加上法官向于先生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于先生最终纠正了自己的认识。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得到了依法应当得到的财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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