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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帮助子女偿还婚前所购房产的贷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案件中,有一些当事人在婚前就已经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个人的房产。婚后其父母又继续帮助子女偿还贷款,有的父母甚至一次性帮助子女还清全部贷款。对于此类情况下,很多面临离婚的当事人会产生疑问,即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与对方有关吗?在离婚时需要就自己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给对方补偿吗?今天,本离婚律师就在大兴区法院遇到一起这类案件。案情大致是:栗先生(化名,原告)于20085月与陈女士(化名,被告)登记结婚。婚前,栗先生支付首付款59万元并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每月还贷2千余元。栗先生的父母为了减轻儿子的生活压力便于20097月出资70余万元帮助栗先生提前还清了全部贷款。现因感情不合,栗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虽然被告陈女士同意离婚,但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坚持认为该70余万提前偿还贷款的钱及相应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就此部分分得160余万元补偿。对此本律师并不认同,认为该部分还贷及相应升值部分属于栗先生个人财产。理由是:

首先,该房产为栗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虽然婚后才还清了房贷,但不能改变该房产属于栗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房产为栗先生个人所有无疑。其次,虽然栗先生在婚后才还清房贷,但对于婚后所还房贷不能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偿还,扣除栗先生父母帮助偿还的70余万元后,夫妻婚后实际共同偿还贷款数额仅为3万余元,加上相应升值部分总共也不过13万元。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栗先生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显然不是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就此问题另行订立有夫妻财产协议,否则被告陈女士无权就该部分索要任何补偿。听了本律师的阐述后,法官也很赞同,并反复向被告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眼见自己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被告陈女士终于放弃了160万元补偿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栗先生在离婚后30日内就真正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一次性补偿女方7万元,案件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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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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