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代理刘先生(化名)的结发妻子周女士(化名,原告)从“小三”赵女士(化名,被告)处成功争回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案情大致是:2000年10月,刘先生与周女士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刘先生认识了赵女士,很快赵女士便成了刘先生的情人。2012年,刘先生打算购买一处位于昌平区的房产。由于担心自己有朝一日会和妻子周女士离婚而该房产将会被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所以刘先生和情人赵女士商量,打算自己实际出资,以赵女士的名义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房产证时也只写赵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后婚外情被周女士发现,迫于压力,刘先生向赵女士提出分手,赵女士虽然同意分手,但却坚称该房产是自己的财产,与他人无关。得知该房产的情况后,周女士顿感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于是委托本律师向昌平区法院提起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
庭审中,本律师主要围绕该房产的出资情况及刘先生与赵女士的婚外情关系进行举证,凭借给开发商的汇款记录及全部购房税费的出资记录,清晰地证明了购房的全部出资来源于刘先生。而刘先生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又都是其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显然无权擅自处分这些钱,更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买房或以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借用“小三”名义购房。面对这些出资证据,刘先生的情人赵女士只得承认该房只是其代刘先生持有,目的是在刘先生与周女士将来离婚时让周女士无法分割该房。既然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明,我方胜诉已成已无悬念。最终,昌平区法院认为刘先生以“小三”名义购买的房产,从支付意向金、定金及正式房款等均由刘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实际出资者为刘先生及其妻子周女士,该房屋理应为夫妻二人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该房屋属于刘先生与妻子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小三”赵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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