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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买房婚后父母帮助偿还贷款的房产不是离婚财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婚姻律师在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女方婚前个人买房,婚后由女方父母帮助偿还贷款,在分手时是否需要给男方补偿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章先生(化名,离婚原告)与(化名,离婚被告)于2009年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马小姐支付首付款50万元购买了位于双井附近的一套房产,婚后由马小姐的父母帮助其偿还贷款。截至离婚时,共偿还贷款45万元,而该房产也已升值了将近二倍。由于章先生不务正业并出现外遇,二人感情破裂,章先生为了能和第三者在一起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就婚后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对自己进行补偿。

看到婚姻无法挽回且无法就房产问题达成一致,马小姐委托本律师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对于像马小姐这样婚前自己买房,婚后由父母帮助偿还房贷的案件,本律师也处理了不少。对于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三中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在离婚时对方有权就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索要补偿的。这是因为婚后房贷并非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与司法解释不符。但马小姐的父母每月以到银行柜台办现金业务的方式偿还贷款,而且没有保存相关单据。因此,马小姐要想证明婚后一直由自己父母偿还贷款是欠缺相关证据的。为了在庭审中万无一失,本离婚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银行调取相关业务单据。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建设银行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全部单据。

庭审中,虽然章先生妄图否认马小姐父母帮助还贷的事实,但其意见在我方从银行调取的证据面前根本站不住脚。最终,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驳回了对方就该房产婚后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补偿的要求,案件圆满结束。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在离婚时涉及婚后偿还一方婚前购买房产的贷款问题,但法院会审查资金的来源。如果不是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希望大家在处理自己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加以注意,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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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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