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根据政策,住房公积金只有在:1、离休或退休;2、建造、翻建、大修、购买自住房屋;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5、房租超出家庭收入所规定的比例;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这六种情形时才能提取动用住房公积金。因此,在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时通常采用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本离婚律师多年处理离婚财产的经验来看,法官首先明确每一方从结婚后至诉讼中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经过对比计算出双方的差额,由多出的那一方给予对方所多出部分一半的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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