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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将自己个人房产过户给女方,离婚时该房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李女士(化名)。李女士与谭先生(化名)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谭先生婚前有两套住房,为了表示对李女士爱而在婚后的2010年将其中一套房产全部过户给了李女士。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共同填写了自愿过户的协议后,李女士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现在二人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但谭先生认为虽然房产全部给了李女士,但由于李女士是在婚后取得的该房产,故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谭先生有权分割。

关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婚姻法同时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为一方个人所有。本案中,谭先生在婚后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李女士,且是全部赠与,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又填写了自愿过户的协议。因此,该房产属于有夫妻财产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该房产理应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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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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