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文章本离婚律师介绍了《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的修改,本文将着重介绍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问题。
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的同时也要确定债务的分担问题。在之前的婚姻法中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夫妻离婚时一方出现无端背上大量债务的现象。对此,社会上出现过不少争论。为了公平处理此类问题,最高法院曾出台过专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很好地解决的上述问题。基于此,本次《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吸收借鉴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有上述规定可知:法律上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在于:1、是否有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2、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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