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离婚财产问题的咨询。该案涉及到一方将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给对方这一行为法律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男、女方结婚两年,婚后由于生活琐事而发生纠纷。女方谎称自己已经怀孕,提出为了规划将来孩子的养育及家庭的生活,而要求男方将其婚前积攒的一百万元存款交给其保管。男方为了息事宁人,便将上述存款转账至女方名下账户内。现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上述财产,女方则声称这笔钱是男方赠与给自己的,且已经消费殆尽。
对于上述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存款。理由如下:
1、男方将婚前个人存款交给女方的行为并非赠与。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女方虽然提出为了孩子及将来生活规划而向男方索要这笔钱,但双方明确是由女方保管,而非归女方或者双方共有。
2、男方交出这笔钱是由于受到了女方的欺诈,作出了不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者有权要求撤销。
综上,女方作为这笔财产的保管者,在夫妻感情破裂即将离婚时,理应将其返还给男方。假设女方真的将这笔钱全部消费掉,则属于保管人故意损害被保管财产,损害被保管人合法财产权的行为,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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