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婚姻中财产关系的重点之一便是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本离婚律师就《民法典》对此项内容的修改做个简单介绍。
一、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最新范围为: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述规定与之前婚姻法中的规定相比较,增加了两项财产,即劳务报酬与投资的收益。
鉴于劳动报酬即为工资、奖金收入,其不能完全涵盖一个人的全部收入。比如有些人除了会获得劳动报酬外,还会由于为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劳务而获得劳务报酬。由于这部分收入与劳动报酬类似,理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在婚姻法中却未作出规定,故在本次《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予以了明确。
同样的道理,很多人除了开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外,还会对外投资以获取收益。比如投资购买古玩字画、房产等。由此所得收益也应被《民法典》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最新范围为: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规定与之前婚姻法中的规定相比较,将婚姻法所认定的“一方因受到人身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为个人财产,变更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种变化无疑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因为“赔偿或者补偿”的范围明显大于“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这样一来,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就应该以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身体受到损害而获得的全部赔偿或者补偿划归个人财产,并在离婚时归身体受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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