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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主要修改(八)”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5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着重介绍一下《民法典》对于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所谓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因日常家庭事务需要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彼此拥有代理的权利。《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是: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此前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家事代理权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权利规则的认定与理解却早已形成共识。故本次《民法典》只是将早已成熟的法律理论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由于家事代理的内容往往与财产往来有关,故本律师决定将本文放在离婚财产栏目介绍中较为合适。

既然是家事代理,自然要将代理事项的范围限定于家庭日常生活。至于何为日常生活,法律是无法穷尽列举的,只能依靠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理解,购买房屋、车辆、大额借贷等行为自然不属于日常生活的范畴,需要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

此外,如果夫妻之间对相互可代理事项范围有约定,加以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第三人如果与夫妻一方对于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有约定的,则要遵守约定。比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约定借款5千元用于给孩子报课外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该借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如果约定该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的话,则要按照该约定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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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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