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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孩子名下的商业保险应该被处理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5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容易忽略商业保险。鉴于商业保险往往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当事人为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也应该在离婚时予以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商业保险时应该将孩子作为被保险人的排除在外。

为了说明问题,本离婚律师以不久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我的当事人(女方)为某保险公司员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为自己、配偶及孩子分别购买了十余份商业保险。所涉及的现金价值为15万元。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男方提出上述保单中的现金价值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于男方的主张,本婚姻律师认为并不正确。理由是:上述保险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但其中孩子名下的保险的最终利益属于子女而非当事人双方,故这部分保险应视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不能被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在排除了子女名下的保单后,平分了当事人双方的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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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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