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咨询此类问题的当事人。她与前夫原本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支持男方的开办公司,双方共同向亲友借款100余万元。为此,双方曾与债权人写下过一份《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上述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半年前,双方又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约定了房屋与存款全部归男方所有,而上述债务也全部由男方承担。此外,男方需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10万元。
离婚后,男方将房产变卖,其中10卖房款作为离婚补偿款转账给了女方。现男方反悔,认为之前曾经约定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而自己手中剩下的卖房款不足以还债,故要求女方返还卖房款并共同承担债务。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与《还款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内容的相互矛盾,故应以后形成的《离婚协议》为准。男方理应负有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同时,鉴于上述债务原本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以首先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此后,女方可以凭借《离婚协议》向男方追偿。此外,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10万元,鉴于该约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男方在支付后又以双方应该共担债务为由而要求女方返还离婚补偿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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