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发现当事人非常担心对方婚后私自对外欠债,然后在离婚诉讼中将其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将此类债务归结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本律师曾经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结婚不到一年便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并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在法官审查离婚财产证据时,男方拿出一张欠条,声称自己在分居期间与朋友合伙经营一家水吧。由于缺乏资金,自己本应的出资暂由朋友垫付,由于经营失败,至今尚欠债务20万元。希望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女士与其分担。
对于男方的这张欠条,本婚姻律师提出以下质疑:
1、双方结婚时间不满一年,男方在短期内对外欠下大额债务与不符合常理;
2、该债务为男方独自经营过程中所负,借款用途并非用于生活;
3、男方欠债发生时间处于夫妻分居并准备离婚期间。女方对欠债之事并不知情,且更不会同意;
4、根据常理,负债方在偿还债务之前,欠条应该由债权人保管,而在本案中,欠条却掌握在男方的手中。此情况足以让人怀疑该债务的真实性;
5、除了欠条之外,男方并未提供任何与其所称经营水吧有关的任何证据,故其所称欠款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本律师认为男方所称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质证意见,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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