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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男方就企业年金问题所提上诉理由成立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4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曾就一起正在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所涉及企业年金补偿问题写过一篇分析文章。在文中,本离婚律师明确指出: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该对企业年金中当事人在婚后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对方一次性离婚补偿。现该案已经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了一审离婚判决,其中关于男方名下企业年金的问题正如本离婚律师所分析的那样——判令男方就婚后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给予我的当事人一半的补偿。

该案判决下发后,男方就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了上诉。在上诉状中,其理由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可见,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货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也就是说北京某某公司为上诉人交纳的企业年金,上诉人只有在退休时才可领取。上诉人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涉及的企业年金不应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上诉人写了这么多理由,应该从何处开始反驳呢?本婚姻律师就先从他断章取义地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说吧。该法律第13条的完整规定是: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下相信大家都看到了吧——男方只引用了该规定的前半部分,后半部分被他故意省略了。而一审判决正是在完整地引用该规定才做出了要求男方就婚后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给予女方一半补偿的裁判结果的!

离婚诉讼的上诉审理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尤其是对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寻找法律依据时,一定要准确并完整。法官与对方所聘请的离婚律师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这种抱着侥幸心理,在引用法律规定时断章取义、耍小聪明的做法是不可能会达到目的的,相反只会让法律专家们感觉到上诉者的无理与心虚。

综上,男方的上诉注定是不会成功的,因为在未来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只要把该法条完整地给所有人宣读一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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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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