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对此问题,本离婚律师日前遇到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能否以一审未生效判决书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进而要求对对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因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买房产一套。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挽回财产损失,同时也为了在离婚诉讼中以男方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而对男方不分或者少分离婚财产。我方首先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房产。该案日前经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第三者于一个月内配合我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尚处于胜诉喜悦中的王女士认为现在便可以在正进行中的离婚诉讼中将上述判决书作为男方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提交给法官,以便在未来的离婚判决中对男方作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处罚。
对于王女士的想法,本婚姻律师认为尚不是时候。理由是: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理论上讲尚未生效判决中所认定的男方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事实是存在被推翻的可能的。正因如此,王女士应等到该判决生效后,再作为证据提交给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才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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