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双方往往会对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发生争议。对此,本离婚律师举例来谈一谈应从哪几个方面收集证据进行证明的问题。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离婚。两年前双方曾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装修,张女士向朋友借款20余万元。现房屋装修完毕,但借款款尚未偿还。于是我方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男方矢口否认。
为了确认该债务的性质,本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装修合同、付款票据。以其中所记载的装修时间、被装修房屋坐落位置、王女士签字、装修款票据证明王女士何时、为装修哪套房屋曾经花费装修款多少钱;
二、债权人出庭作证。证明债务的存在;
三、借款转账记录。证明债权人何时将多少钱转账给了王女士。同样证明借款的存在;
四、王女士在收到借款后向装修公司的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全部支付给了装修公司。
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所借款项用于了家庭日常开销。即便该借款未征得男方的同意,但依据法律规定,该借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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