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两天的文章中,本律师谈了最近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处理的一起涉外婚姻案件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在那篇文章中,男方由于不懂法,且逻辑混乱,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辆车的价值做出错误判断,即对于女方名下原本价值5万元的车辆非要压低为3万元,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局面。
现在,该案的一审离婚判决已经下达。不出本离婚律师的所料:法院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判给了我的当事人李女士的基础之上,将男方名下价值12万元的车辆归男方所有,男方就此补偿女方6万元。女方名下原本价值5万元却被男方认为只值3万元的车辆判归女方所有,由此女方仅需补偿男方1.5万元。
男方拿到判决书后才恍然大悟,但他却不甘心。于是,在昨天给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发去一封电子邮件。大致的意思是让女方接受他提出的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相互无需补偿的方案。为此还以孩子为借口,胡说什么车辆将来都是孩子的财产,双方只是暂时保管等等。如若不然,其将于下周就判决内容提起上诉,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看到李女士转发给我的男方所写的这封邮件后,本婚姻律师不觉哑然失笑。如此自不量力地以威胁为手段,企图为自己在一审诉讼中的失误挽回些损失的做法拙劣至极。这是因为女方名下车辆不值5万,只值3万元的说法是男方自己提出来的。对此,本律师及时抓住了男方的失误并认可了男方的说法。由此,在法律上可以认为双方就车辆价值已经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法院以3万元价值作为分割离婚财产的依据便合法有效。既然一审判决没有问题,男方提出上诉的结果只能是被驳回,可谓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为此,本律师建议李女士可以完全忽略男方的这封邮件,因为其做法实在是太低级,不值一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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