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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应该认可对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估值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4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往往会涉及到对于价值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双方估值并协商达成一致、交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在这两种方法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均希望能通过第一种方式来解决。原因在于第一种方式便捷且可以不用花费评估费。今天,本离婚律师就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用第一种方式成功确定了车辆的价值。

今天遇到的这个问题对本婚姻律师来说本来司空见惯不值得详细描述,但在估值并协商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情况而让本律师想写一写感想。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原告)与田先生(化名,被告)原本为多年的夫妻,但婚后感情一般。数年前,李女士带着孩子前往美国工作和生活至今,而男方则留在国内。由于长时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女士曾于前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驳回。现本律师代理李女士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发起第二次诉讼。双方各自名下有一辆小汽车。虽然还有一处房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证,故无法在本次诉讼中解决。至于其他财产可以忽略。

虽然男方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毕竟已经是第二次起诉。期间夫妻感情不仅未好转,反而彻底断绝了联系,所以让法官判决离婚基本不是问题。关于孩子问题,虽然男方也争夺孩子抚养权,但鉴于正在美国上中学的孩子长期跟随李女士生活,加之孩子也明确表示了愿意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所以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结果也已经非常明确。剩下的就是两辆辆小汽车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了。

既然是两辆小汽车,各自名下归各自顺便补一下差价的分割方式是理所当然的。李女士对自己名下那辆车的估值是5万元,对方的则是12万元。鉴于男方名下车辆的价值较高,为了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男方应该尽力压低自己名下车辆的价值并抬高女方车辆价值,缩小差价才能减少未来需要支付给女方的差价款。没想到男方的估价却反其道行之,在认可自己名下车辆的价值为12万后,宣称女方名下车辆根本不值5万元,最多也就值3万元。虽然还没弄明白男方这么干的用意,但压低女方名下车辆的估值绝不会对女方不利。于是本律师马上接受了3万元这个价格。

接下来,法官开始询问双方对于车辆归属的意见。本律师自然主张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然后补偿差价。对此,男方的意见是:车辆不分,全都留给孩子,待孩子成年之后办过户。

听了男方的意见后,本律师能猜想到的男方故意压低女方名下车辆价值的想法是:打着孩子的名义便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把车辆留给孩子是理所应当的。目前暂时保持现状就可以不用给女方差价款。离婚时争夺到了孩子抚养权,那么这两辆也就都归自己直接控制了。即使需要就女方名下的车辆给女方折价款,但自己已经把价值压低到3万元了,可以少给女方2万元。然而,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怎么可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判给第三个人呢?

相信稍具法律知识,甚至具有一些逻辑思维能力的人在弄明白男方的思路后都会哑然失笑的吧?这位男士虽然已经经历过两次离婚诉讼却始终走在一条匪夷所思的错误道路上。逻辑混乱到了极点。最终的离婚判决结果一定让其非常失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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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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