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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转让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一概无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离婚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会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问题。很多时候,夫妻中只有一方负责经营公司,而另一方往往对公司的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当夫妻感情破裂、面临分割离婚财产之时,持有公司股份的一方自然会想方设法保留住这些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于是就出现了未经对方同意而私自转移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份自然也在其中。另外,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有上述规定可知: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私自转移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除非第三人出于善意、有偿而取得,否则应属于无效转让,另一方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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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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