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发现当事人往往担心对方会在法庭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并让自己与其共同偿还。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已经做了明确的限制,并非所有债务都会被法律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条,而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上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虽然如此,本离婚律师也曾代理过一起女方未在借条上签字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
王先生与李女士曾为夫妻,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后,王先生的朋友赵某(化名)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32万元,而凭据是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自书写的一张借条。对此,李女士表示反对。理由则是:借条只有王先生的签字,所以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在离婚时双方已就离婚财产分割完毕,所以这笔借款应当由王先生独自偿还。
该案经过法庭审理后查明: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做生意而向其朋友赵某借款132万元。同时,王先生与李女士共同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李女士在抵押担保文件上签了字。
正是这份有李女士签字的抵押担保文件在该案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法院认为: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是分居期间借款,虽然李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提供了共有房屋做抵押,且在抵押文件上签字。李女士的上述行为可以证明其对借款之事知情。另外,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负债人独自承担,但该约定属于二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赵某。
综上,法院判决上述债务为共同债务,由王先生与李女士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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