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与债务问题的曹先生(化名)。他与妻子结婚已经六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目前正准备离婚。然而不久前,他的妻子声称自己于去年与朋友合伙开美容店而借款并欠下了八十余万元的债务。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而要求曹先生与其共同分担。八十余万元对于普通工薪阶层的曹先生来说绝对不是个小数目。于是找到本离婚律师咨询该如何解决。
对于曹先生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该债务与曹先生无关,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妻子在对外欠债时曹先生并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该债务,所以欠下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次,曹先生并未参与妻子开办的美容院的经营,不存在夫妻共同经营的事实。再有,妻子欠债是为了开办美容院,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所借款项更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综上,妻子虽然对外负债八十余万元,但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曹先生在离婚时无需与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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