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出现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的情况,双方为此很容易发生争议。本律师以实际案例解释一下该问题。
张女士(化名)与刘先生(化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三年。期间,张先生向其朋友何某(化名)借款32万元投资炒股后亏损。期间只向何某偿还了2万元。后张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但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并未提及这笔债务。离婚后,何某持刘先生签字的借条将男女双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这笔债务虽然发生在婚后,但为男方在分居期间借款,张女士并不知情。同时,何某在出借时也明知男方借款是用来炒股,而非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案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由男方刘先生独自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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