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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分割股票的,其价值应如何认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1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的争议标的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遗忘分割的股票,争议焦点则是股票价值的确定问题。

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被告)与杨女士(化名,原告)于二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前,李先生曾经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部分沪深股市的股票,并长期委托自己的父亲进行管理。时间一久,李先生与杨女士都逐渐遗忘了此事。于是在两年前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便没有将该股票列入分割离婚财产的范围内。现女方想起了该股票,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对此,李先生与女方在法庭上商定的初步方案是:股票归男方,由男方给予女方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

虽然有了初步的解决方案,但双方关于股票价值的确定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原来,由于行情不好,该股票目前市值较低,总值约为28万元。我方认为应该以该价值为标准给予对方14万元的补偿。然而,女方却不这么认为。其理由是:股票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在当年离婚时分割的话,该股票市值是66万元,自己便能得到33万元的补偿。正是由于男方的过错才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对于女方的理由,本离婚律师是不能认同的,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的财产是股票,那么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股票的分割问题。而股票的分割方式可以有多种,除了双方所达成的由男方获得全部股票并给女方一半补偿款外,还可以对股票进行直接分割,每人分得一半的股票。如果按此方式分割的话,女方的理由变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2、至于在离婚时双方没有对股票进行分割的原因,女方在起诉状中已经明确,即双方遗忘分割。既然是双方都遗忘了,又怎么能将责任全部归于男方头上呢?由此可见,女方提出的过错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股票虽然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但并不影响股票至今仍为双方共同财产的性质。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共同面对股价的起伏,共同承担贬值的风险。而不能将贬值带来的损失全部归于我的当事人李先生独自承担。

由于女方的理由明显没有根据,法官很快就决定采纳本律师的意见,按照股票目前市场价值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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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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