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虽然由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但对于其中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往往不能产生约束力。今天,本离婚律师就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李女士(化名)。
李女士与男方于7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决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为此而向男方的姐姐借款15万元。去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双方约定:1、上述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予李女士房屋折价款若干元;2、与房屋有关的债务由男方独自偿还。
前不久,男方的姐姐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债务。对此,李女士打算以离婚协议为证据,请求法院确认应该由男方独自负责偿还。
对于李女士的计划,本律师认为是不妥的。原因是: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债务由男方独自偿还,但该约定仅是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并未争得债权人的同意,故该约定只能约束离婚的男女双方,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由此可见,李女士打算在本案中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进行抗辩是不会成功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与男方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然后再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进行追偿。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