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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男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仍可以要求离婚双方共同偿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协议虽然由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但对于其中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往往不能产生约束力。今天,本离婚律师就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李女士(化名)。

李女士与男方于7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决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为此而向男方的姐姐借款15万元。去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双方约定:1、上述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予李女士房屋折价款若干元;2、与房屋有关的债务由男方独自偿还。

前不久,男方的姐姐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债务。对此,李女士打算以离婚协议为证据,请求法院确认应该由男方独自负责偿还。

对于李女士的计划,本律师认为是不妥的。原因是: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债务由男方独自偿还,但该约定仅是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并未争得债权人的同意,故该约定只能约束离婚的男女双方,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由此可见,李女士打算在本案中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进行抗辩是不会成功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与男方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然后再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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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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