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之所以要谈谈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问题,是因为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为人父母的当事人都容易忽略。以本律师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法庭处理的一起分家析产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与被告曾是夫妻,婚后生育一女现年10岁。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起诉离婚。双方除了位于大兴区榆垡附近的一处房产外,不涉及其他离婚财产分割之事。然而该房屋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已因北京新机场建设而被拆迁。因涉及家庭成员的利益,故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没有处理,仅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则由男方抚养。
离婚后刘女士以男方及男方父母为被告向大兴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拆迁所得财产利益。
由于自己无力应对诉讼,刘女士聘请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经过了解案情,本律师发现刘女士在起诉时还遗漏了一位当事人,即她的未成年的女儿。于是,本律师建议追加其女儿作为被告。没想到却被刘女士拒绝。原来,刘女士倒不是顾及自己要与女儿对簿公堂,而是认为女儿才10岁,财产根本没有她的份儿。如果让女儿也加入诉讼,未来自己势必会少分财产。
对于刘女士的认识,本来婚姻律师并不认可。理由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合法的财产权。该规定并未以年龄作为限制。也就是说刘女士的女儿也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根据拆迁政策会按户籍人口给予补偿,故而补偿中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必然会有其女儿的份额。假如不追加其女儿作为被告,则未来应属于其女儿的财产很有可能会受到损害,甚至被法院误判而分给其他当事人。
此事后来在法官的要求下,刘女士迫不得已才将自己的女儿追加作为被告。案件才得以顺利开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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