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容易忽视企业年金问题。为此,本离婚律师结合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简单做个介绍。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非常相似,也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缴纳,并在职工退休时才能领取。
既然企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类似,所以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也会参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方法来处理企业年金的问题。即在职工退休前,企业年金尚未全部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能直接分割企业年金,但个人已经缴付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判决中会对婚后个人已缴纳的部分给予对方一次性的离婚补偿。
上述处理方法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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