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过一个持少见观点的当事人的案件。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结婚多年。婚前,王先生有一辆个人所有的别克牌小汽车。婚后该车辆自然用于日常生活。现在夫妻感情破裂,王先生提起离婚诉讼,除了常见的离婚诉求外,其还提出让我的当事人刘女士补偿其车辆使用费、折旧费共计4万元整。
对于王先生的这个罕见诉讼请求,本律师当然表示反对。因为这是法律所明确反对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请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婚后因生活需要使用男方个人所有的小汽车,由此造成小汽车折旧的正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自然消耗。另外,男方在婚后并没有和我的当事人约定过:“需要支付车辆使用费。”在此情况下,男方同意女方使用其车辆应视为无偿使用,怎么能在离婚时反悔而索要使用费呢?男方如此会算计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最终,法院自然也没有支持男方的上述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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