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面临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当事人赵先生(化名)找到本离婚律师做咨询。他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是一项来自于出售股票后的60万元资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在炒股,炒股资金大约有100余万元。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去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前半个月,赵先生出售了一只股票从而获得了60万元的资金。该笔资金直接进入了其相关联的银行账户。由于某些原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提及股票的分割。仅对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做了约定。其中双方对银行存款的约定是:“截至离婚时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现女方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分割截至离婚时赵先生名下的股票。
该案经过法官的审理后发现:虽然赵先生的炒股资金曾经有100余万元,但在离婚时仅剩下40万元,且在离婚后也陆续卖出变现。于是,女方自然而然地开始追究起双方在离婚前半个月,赵先生出售股票所得60万元资金的问题。认为该笔资金是赵先生私自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一并分割。
对于女方的观点,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离婚时60万元所对应的股票已经售出,所以不存在继续分割该部分股票的可能性。同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个人所有”。本案中的60万元在离婚时存在于赵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故该部分存款理应归赵先生个人所有。
综上,在本案中女方有权分割的是截至离婚时尚未出售的股票或离婚后出售所得款项,至于在离婚前赵先生出售股票所得则应归赵先生个人所有,女方无权要求分割该60万元。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