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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为对方垫付购房款的行为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办理一起原、被告曾经为夫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手续。由于该案的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在立案时本离婚律师与负责立案的法官之间就该案案由有一些分歧。

首先介绍一下该案的案情。我的当事人孙先生(化名,原告)与被告李女士(化名,被告)曾是多年夫妻。去年5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归孙先生所有,孙先生给予女方房屋折价款280万元整。离婚后,孙先生按期全额付清了上述补偿款。然而离婚后,李女士因打算在北京市通州区购房而又找到了孙先生,请其帮忙。鉴于曾经有过多年的夫妻感情,孙先生表示同意。购房期间,孙先生不仅帮助李女士看房、签合同,而且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李女士垫付了部分购房定金、各种费用及部分还贷共计40余万元。虽然没有借条,但购房时李女士表示有钱后会立刻归还。然而时至今日,李女士却反悔拒绝偿还。于是孙先生委托本律师准备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中唯一欠缺的就是能够证明40万元为借款的借条。很遗憾,孙先生当初碍于情面,没有让李女士书写借条。但所幸上述借款都是从孙先生银行账户以转账的形式支付。可以将孙先生、房产与李女士在离婚后的资金往来关系联系起来。虽然如此,但仍有在法庭上不能证明为借款的风险。对于该风险,本婚姻律师建议孙先生:如果在诉讼中女方不认可上述资金是借款,导致我方无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则我方撤诉另行起诉女方不当得利。但不能直接提起不当得利,因为案件的事实本应为借款。

就这样,本律师于今日来到朝阳区法院。当立案法官看到起诉材料中没有借条后便提出疑义:双方曾经是夫妻,刚离婚不久,男方转账帮助女方买房有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所以不能以民间借贷纠纷来起诉。你们应该考虑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案由来起诉。对于这位立案庭的法官的建议,本离婚律师倒是没想过。不是本律师疏忽,而是根据本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孙先生的这个案子无论如何也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搭界。离婚后财产纠纷通常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做分割,而在离婚后起诉主张分割的婚姻家庭案件。孙先生的这个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不存在争议。所争议的财产是双方离婚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经过一番解释,立案庭的法官终于放弃了所持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观点,受理了我们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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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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