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追究对方当事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去向。而对方往往将资金去向解释为用于日常生活开销。鉴于日常生活开销的种类繁多,数额差异很大,故而法官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一个对方当事人日常生活开销正常与否的标准数额,超过该标准数额的才作为追究的根据。那么,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完全没有依据吗?对于该问题,本离婚律师以正在经办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为例做个简单的解释。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满两年。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王女士向北京市怀柔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男方声称自己无业无收入,每月日常生活开销仅五千元。为了查清男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法官依法调取了其银行账户记录。记录显示男方数个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往来非常频繁。于是,王女士以单笔超过一万元为标准,计算得出男方在最近两年内的转出资金累计达到了二百余万元。为此王女士请求法官按此追究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没想到的是,法官却说:“虽然男方银行账户里显示了这些钱的流出,但哪些属于该追究的,要由我运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就这样,法官在判决时以男方银行账户内单笔超过二十万元为标准,最终仅追究了男方四十余万元的资金去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向北京市第三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这位法官就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本律师发现如下问题:1、其没有说明运用标准,在全部案卷中也找不到可以作为依据的证据;2、男方在诉讼中曾自认自己每月的日常生活开销标准是五千元。与法官所确定的单笔二十万元的标准相去甚远。试想一个自称每月开销五千元的人,法官却将男方的日常生活标准定在二十万元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对于该问题,本律师认为:法官本应以男方自认的五千元为标准,然而在王女士将标准放宽至一万元后,法官仍未采纳,其标准的选择行为匪夷所思。王女士通过上诉应该可以获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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