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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离婚财产时能否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几天,本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婚姻官司。在庭审中,被告的律师拿出了分居期间发生的数百万元的公司债务意图将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让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原告)与之共同承担。其毫无法律依据的主张受到了本离婚律师的驳斥。

我的当事人李女士与男方结婚已经十余年。婚后,男方陆续成立了数家有限责任公司且经营的不错。期间李女士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现因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李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包括上述公司股份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争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便在开庭时拿出数份男方签字的数百万元的借据,而借款用途无一例外的都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以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女士与其分担。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1、男方虽然出示了借据与转账记录,但所借款项是否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并不明确;2、所有借据仅有男方个人签名,李女士并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3、李女士并非公司股东,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更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4、全部借款均发生于夫妻分居期间,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5、上述债务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验借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以自身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既然如此,上述债务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基于上述原因,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点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的男方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所借债务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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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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