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上一篇文章中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今天在就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理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由于上市公司股票通常可以自由交易,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所以分割起来较为简单,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根据市场价格由持有股票的一方给予对方货币补偿。虽然如此,由于股票会随时变化,而离婚诉讼需要一个过程,所以离婚双方仍然会对股票市场价格应该以哪个时间点为准会发生分歧。比如一方主张应该以起诉离婚当日为准,另一方却认为应该以离婚判决最终生效的时间为准。那么,法官又会如何处理该问题呢?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的审判经验认为,法官正确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1、以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时间为准。这个协商一致的时间可以是起诉离婚的时间,也可以是诉讼过程中查询所获取的股票交易信息明细中记载的时间,还可以是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
2、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则法官会统一以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为准。
在上述时间点中,法官采用诉讼过程中查询所获取的股票交易明细中记载的时间最为常见。一旦确定了时间标准,当事人不得再以嗣后又以股票价格发生变化导致财产数额增加或减少为由而要求重新确定股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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