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王先生(化名)。他在婚后与其他三个朋友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先生占百分之八十的股份。现在面临与妻子离婚,而女方则要求获得一半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对于女方的要求,王先生虽然同意,但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在离婚时的分割并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由于会涉及公司的经营而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在处理过程中不仅需要男女双方达成一致,而且还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对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而我国公司法的则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信您已经发现:二个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第一个是“过半数股东同意”,而第二个则规定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按“过半数股东同意”则意味着离婚的股东本人也要参与表态,而“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则要把离婚的股东本人剔除在外,那么应该以哪个规定为准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规定是针对修改前的公司法,而公司法已经做了修改,并且明显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了冲突,所以应该以修改后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基于此,本婚姻律师认为王先生要想把自己名下股份的一半转让给女方应该由公司其他三名股东表态,当其中两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女方才能得到股份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