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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离婚财产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企业。由于这种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所以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介绍一下合伙人离婚时关于其出资作为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法院的对此类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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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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