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企业。由于这种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所以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介绍一下合伙人离婚时关于其出资作为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法院的对此类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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