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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后能免除夫妻扶养义务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供养的义务统称为夫妻扶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当然,这项义务是有条件的,即夫妻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那么,如果夫妻签订了财产协议后能够免除该项义务么?本离婚律师结合今天的一个咨询案例说明如下:

马先生(化名)与张女士(化名)均系再婚,双方于两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马先生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内。由于儿女对再婚问题的反对,为了家庭关系的和睦而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平时生活费由双方平均分担,医疗费各自负担。现夫妻感情破裂,马先生要求离婚,并分割离婚财产,而张女士却不同意离婚。由于协商无果,张女士离开马先生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不久前,张女士突然提出要回来继续和马先生共同生活,理由则是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无力继续租房。对此,马先生及其女儿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加之房子又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张女士无关,所以断然拒绝。虽然拒绝了张女士共同居住的要求,但心存疑惑马先生便向本婚姻律师咨询。

对于上述双方的争议,本律师认为虽然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但该协议不能免除马先生对张女士的扶养义务。理由是:1、张女士没有经济来源,属于需要接受扶养的一方;2、马先生有房屋,可以履行扶养义务。3、夫妻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来免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另一方仍有扶养帮助的义务。

综上,马先生应为女方提供住处。对于离婚问题,如果无法协商应尽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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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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