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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或增值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相对应的就是:个人婚前所有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虽然如此,在现实生活中财产价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使用而出现价值贬损。有的则不仅不会贬损,反而还会升值。还有的可以通过使用、投资而产生新的价值。那么,对于这些基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所新增加的财产价值又该如何定性并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得到适当处理呢?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主要会参照以下法律来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投资经营,比如将婚前存款在婚后投资购买股票、或者用婚前个人所有的车辆在婚后用于拉货经营等而产生的收益、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以投资为目的购买古董、字画而产生的升值部分,由于上述行为均属于法律规定的投资、经营行为,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个细节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古董、字画是当事人在婚前就已经购买的,由于投资行为在婚前已经完成,则无论是否升值均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谈了上述投资、经营行为后,我们再来看看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问题。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一般可以理解为:对于某项财产没有经过当事人的投资、经营而获得的利益基本上都可以认定为孳息与自然增值。比如将已到期的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转存而获得的银行利息就是孳息。再比如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价格上涨的部分就属于自然增值。对于这些孳息与增值,法律上通常认定为仍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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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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