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北京市的机动车数量的控制措施,小汽车号牌成为一种稀有资源,由此也直接导致夫妻双方在离婚案件中争夺京牌小汽车的激烈化。然而,在本离婚律师日常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经常发现当事人对小汽车号牌存在误解,认为其是可以独立于小汽车而存在的一项特殊夫妻共同财产。于是,经常在法庭上法官询问对京牌小汽车分割意见时,当事人提出:小汽车可以归对方,但小汽车号牌归自己。或者提出:虽然小汽车本身用了很多年,折旧下来也就值4万元,但号牌目前值10万元,所以如果车辆归对方,则要补偿给自己总价值的一半,即7万元。
对于上述关于小汽车号牌法律性质的误解,本婚姻律师认为有必要予以说明。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后,对机动车进行审查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此外,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当事人在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车管所要收回原车牌号码,重新核发车牌。由上述规定可知:机动车号牌是一种公共资源,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使用者进行使用,是对机动车合法身份一种标识和确认。故而小汽车号牌并非是一项财产,更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不能请求法院对此进行估价并分割。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小汽车问题时总是在判决书中写为:“车牌号为京XXX的XX品牌小汽车归原/被告所有,由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向原/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XXX元。”而不可能将小汽车号牌单独列为一项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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