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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条,即便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蒋女士(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曾曾以自己需要装修为名而向亲属借款30万元,蒋女士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然而,男方并未将借款用于装修,而是用于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并很快赔光。现债权人持借条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蒋女士则以男方并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为由而拒绝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蒋女士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借款之初,蒋女士不仅知情,而且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蒋女士理应作为共同债务人与男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至于蒋女士所称借款并未用于日常生活,而是被男方做生意赔光了的理由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蒋女士认为男方未经自己同意私自挪用了借款,那么蒋女士在充分举证证明的基础之上,可以向男方追究其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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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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