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夫妻一方“离婚被负债”的问题日益严重,导致离婚财产分割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解决该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规定。本离婚律师发现:其中较为复杂的一项就是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对此,本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将绝大多数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做一说明。
所谓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夫妻双方自身在日常生活中及在履行抚养与赡养义务时的必要开支事项。比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及精神消费等。所以可以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家庭财产情况、负债时的夫妻关系状态、负债数额的多少、借款实际用途、借贷双方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比如:借款数额为100万元,而其家庭年日常开销仅为10万元以内,加之借款去向不明,则可以认定为超过日常生活所需,进而判决确定其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再比如:借款发生在夫妻双方正在分居、闹离婚期间,而借款用途为旅游或美容等非必须借债消费的事项。对此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本婚姻律师还认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要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债权人是否熟悉举债人的家庭情况等因素全面、客观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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