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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鉴于夫妻一方“离婚被负债的问题日益严重,导致离婚财产分割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解决该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规定。本离婚律师发现:其中较为复杂的一项就是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对此,本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将绝大多数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做一说明。

所谓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夫妻双方自身在日常生活中及在履行抚养与赡养义务时的必要开支事项。比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及精神消费等。所以可以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家庭财产情况、负债时的夫妻关系状态、负债数额的多少、借款实际用途、借贷双方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比如:借款数额为100万元,而其家庭年日常开销仅为10万元以内,加之借款去向不明,则可以认定为超过日常生活所需,进而判决确定其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再比如:借款发生在夫妻双方正在分居、闹离婚期间,而借款用途为旅游或美容等非必须借债消费的事项。对此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本婚姻律师还认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要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债权人是否熟悉举债人的家庭情况等因素全面、客观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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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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