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本律师发现有些当事人意识到并开始利用该规定,尝试在离婚前先解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其中有些人便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疗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种请求能被法律支持吗?对此,本离婚律师是持否定态度的。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上述法律条款第(二)项的措辞。其中的关键点在于前半句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与后半句的“另一方不同意支付”。一个是说夫妻中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另一个则说的是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很明显,前半句不能理解出自己对自己有扶养义务,进而便可以看出该法条是将夫妻双方均排除在了其所称的患重病者之外的,也就意味着该条所指患重病者应该是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其他负有扶养的人,而非配偶。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该规定所列举的情形,立法者的意图应该是:除非有上述两种情形,否则原则上不支持男女双方在离婚前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保证夫妻共同财产的稳定性与婚姻关系的严肃性。所以,我们对上述法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能做扩大解释,更不能在审判实践中参照适用。
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项中患重大疾病者不包括夫妻双方,那么当夫妻一方真的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却拒绝支付医疗费该如何解决呢?
本婚姻律师认为应该直接以婚姻法第二十条为依据,该规定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义务。”由此可见夫妻之间是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即便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当一方患病需要医治时,另一方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如果另一方拒绝支付,无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起诉请求其支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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