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债权人向已离婚夫妻追究共同债务的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被告二)与张先生(化名,被告一)原本为夫妻关系,双方于半年前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进行了约定,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则为:“双方一致确认无夫妻共同债务,任何一方私自对方负债,则由负债方独自承担。”然而,离婚后不久,双方就被孙先生(化名,原告)以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二人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0万元。原来,在刘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为了公司经营曾向孙先生借款150余万元,至今算上利息已接近200万元。
对于上述债务,本离婚律师认为与刘女士无关,理由如下:1、刘女士对该债务不知情,也未在借据上签字认可,事后也未对其进行追认;2、该债务既然是用于公司经营,所以与家庭生活开销无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经过法庭数次开庭审理,由于债权人孙先生始终无法证明借款用途或刘女士知道并认可该债务。故而,法院最终认定债务与我的当事人刘女士无关,仅判决由张先生承担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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