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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后仍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与对方纠缠不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些情况下是要受到诉讼时效制约的。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项制度体现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意在促使权利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的立法初衷。具体到婚姻家庭案件,鉴于当事人双方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离婚时并没有解决全部离婚财产问题,在离婚后需要继续分割或追究有关财产,所以诉讼时效制度理所应当也要适用其中。本离婚律师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分不同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所达成得协议,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九条的规定,虽然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但一方对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反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需要注意的是:该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情况;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时,另行追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4、离婚后一方主张对离婚时漏分或双方约定仍保持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鉴于该权利为物权,故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要求分割;

5、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因某项财产处于客观无法分割状态而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的。当离婚后条件具备时,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属于物权,故无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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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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