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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索要个人婚前财产折旧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自新奇古怪的情况,有些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甚至让法官都大跌眼镜。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与男方张先生(化名)于五年前登记结婚。由于性格不和,双方在婚后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并已分居。为此王女士曾于去年提起过离婚诉讼,但最终被法院驳回。半年后,王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再次发起离婚诉讼。由于本次诉讼中男方同意离婚,双方也没有孩子,同时定有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了婚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对于离婚财产的归属并无太大争议。于是,法官准备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该案。就在此时,张先生却突然提出:自己有一辆婚前购买的小汽车,王女士在婚后经常使用,现该车已严重贬值,故要求王女士赔偿其折旧费3万元。

对于男方这种少见的索赔要求,不仅让王女士哭笑不得,也让本律师和法官也颇感意外。记得本律师上次遇到这种情况至少是十年前的事儿了。想想男方在离婚中始终是被告,属于被动接受离婚的一方,也许是为了平衡一下心理才提出如此奇葩要求。对于这种要求,其实我国婚姻法早就有过规定,即:“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眼见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本婚姻律师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对男方展开了思想疏导工作,法官则坐在审判台上就那么默默地看着男方,心里在想着什么恐怕只有天知道了。终于,男方在发了一通牢骚后表示放弃了索赔要求,该案得以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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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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