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离婚律师处理案件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一方私自对外欠债并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承担的情况,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担保所形成的债务的情况。关于此类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律师以一个案例说明如下:
马女士(化名)与张先生(化名)原本为夫妻,二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所入股的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6000万元,而张先生则对该债务做了担保。后该公司生意失败,银行通过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于是张先生又起诉马女士,以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马女士分担。
对于张先生的诉讼理由,本律师作为马女士的代理人是坚决反对的。理由是: 该债务虽然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明显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是指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往往与共同生活无关且没有得到另一方的认可。
本案中,张先生为其它民事主体之间的贷款行为承担担保责任,该债务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而事后也没有得到马女士的追认,所以该债务只能是男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