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会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变更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故而处理起来比较复杂。本离婚律师仅凭多年来的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解释一下此类股份的分割方式。
一、最简便的方法是不改变持股现状,在离婚时由持股的一方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股份给予对方折价款作为补偿。选择这种方法只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这种分割方式不仅无需争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鉴于在实际生活中不持股的一方往往也不参与公司经营,故而在离婚时通常也不愿意获得股份而给自己添加额外的麻烦,可以顺应当事人的意愿,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二、复杂的方式当然是将一方持有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这种方式又有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结果:
1、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一致将股份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也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则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2、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一致将股份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但明确表示愿意以同等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人民法院可最终分割变卖股份后的所得款。当然,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会被法院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仍然可以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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